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О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三五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