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新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葉緯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
12月12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葉緯紘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102年12月2日0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信號彈壹枚,為警查
     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經警方當場查獲,並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照
  片3張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信號彈壹枚係被移送人所有,為違反本件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
  ,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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