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翁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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