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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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6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郭信助
       鄧日新
被   告  吳琇雯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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