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黃麗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