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43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瑞芳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名柒枚、印文陸拾壹枚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肆枚、印文叁拾伍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署名拾壹枚、印文玖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
一、張瑞芳為 堃盛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堃盛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之董事,為公司法上之負責人,該公司股東除張瑞芳外,尚有 陳綺襄 、 張明昭 、 翁麗梅 、 紀開明 、 洪盟哲 (原名 洪志成 )、 王化龍 、 陳繼興 、 黃順安 、 鄭仰辰 、 陳春泰 、 李心然 及 潘秋勇 遺產管理戶代表人 潘大 偉等13人,渠等持有股數如附表三所示,合計225萬股,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其明知堃盛公司並未分別於民國95年12月6日上午10時許在該公司內召開股東臨時會,亦未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該公司內召開董事會,竟與 吳志翔 (尚未據檢察官偵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6日前某日,指示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堃盛公司95年12月6日上午10時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日下午2時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公司章程等文件,且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堃盛公司與陳綺襄之印章,並偽造「陳綺襄」之署名3枚、「翁麗梅」、「陳春泰」之署名各2枚(共7枚)及「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24枚、「陳綺襄」之印文37枚(如附表一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依其內容足以表示陳綺襄、翁麗梅、陳春泰均有出席上開董事會且同意通過堃盛公司將先增資4,100萬元(95年12月13日增資後股東股數變動如附表四),再減資4,100萬元(95年12月14日減資後股東股數變動如附表五),並同時修正章程等議案,據以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 林世賢 於95年12月19日及同年月26日(此次為補件)持上開虛偽記載堃盛公司增資、減資、修正章程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與業務上文書(如附表一所示文件),向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承辦人員行使以申辦堃盛公司之前揭變更登記,致為形式審查之承辦人員於95年12月27日將增資4,100萬元及減資4,100萬元等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不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詳後述),足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堃盛公司其他股東之權利。
二、又張瑞芳明知堃盛公司並未於96年1月26日上午10時許在該公司內召開股東臨時會,亦未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該公司內召開董事會,復與吳志翔(尚未據檢察官偵查)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1月26日前某日,指示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堃盛公司96年1月26日上午10時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日下午2時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公司章程等文件,並偽造「陳綺襄」之署名2枚、「翁麗梅」、「陳春泰」之署名各1枚(共4枚)及「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15枚、「陳綺襄」之印文20枚(如附表二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依其內容足以表示陳綺襄、翁麗梅、陳春泰均有出席上開董事會且同意通過堃盛公司將增資2,750萬元(96年2月2日增資後股東股數變動如附表六)及修正章程等議案,據以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 柯智祥 於96年2月5日持上開虛偽記載堃盛公司增資及修正章程等不實內容之私文書與業務上文書(如附表二所示文件),向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承辦人員行使,以申辦堃盛公司之變更登記,致為形式審查之承辦人員於96年2月6日將增資2,750萬元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不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詳後述),足生損害於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堃盛公司其他股東之權利。
三、案經洪盟哲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瑞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其證據調查,自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盟哲、證人翁麗梅、 莊榮麗 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洪盟哲部分見100年度調偵字第
432號卷(以下稱調偵卷)第44頁;翁麗梅部分見98年度他字第3149號卷(以下稱他字卷第57頁);莊榮麗部分見他字卷第67至68頁、調偵卷第43頁】,復有95年12月27日、96年
2月26日之堃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外放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第二科之堃盛公司案卷《下稱公司卷》第319至320頁及第343至344頁)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堃盛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私文書與業務上登載文書在卷可稽(見公司卷第283頁、第285至287頁、第289頁、第298至299頁、第302至311頁、第313至318頁、第326至327頁、第330至
342頁),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足認其自白係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罪數罪者,併合處罰金」,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再者,行為人縱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以,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即裁判時之現行法顯然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關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本件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二)本件堃盛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即附表一編號1、2與附表二之編號1、2),雖非須由公司負責人親自製作,然該等紀錄所記載決議事項乃攸關公司股權變動之重要決定,故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另公司法第207條亦規定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並準用上開公司法第183條規定,且前述議事錄若須送往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更屬公司對外公告事項之重要變更,自屬公司負責人應負責之業務,而被告身為堃盛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亦為公司負責人,又屬該等會議之紀錄人員,是為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至董事會簽到簿、公司章程等如附表一編號3至21及附表二編號3至12所示文件,則均屬私文書。
(三)核被告所為,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均係與吳志翔共同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3至21與附表二之編號3至12所示文書部分)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即附表一編號1、2與附表二之編號1、2所示文書部分)。被告與吳志翔共同指示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製作如附表
一、二所示文書,且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堃盛公司與陳綺襄之印章,並分別指示不知情之林世賢、柯智祥持前開偽造及不實登載之文書申請辦理堃盛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核均屬間接正犯。又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前開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份,先於95年12月19日行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3及
5至20所示文書,復於同年月26日為補件而行使如附表一編號4及21所示文書,目的均在申請辦理堃盛公司於95年
12月6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通過之增減資變更登記事項,時間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1罪。至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各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與吳志翔就上開犯行具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分別為95年12月間與96年1月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雖僅指出被告就95年12月6日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即附表一編號1、2)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漏未述及被告就96年1月26日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即附表二編號1、2)另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惟將被告於96年2月2日辦理增資275萬股之事實納入本件起訴範圍,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此部分犯罪事實(見本院102年3月15日審判期日筆錄,卷第43頁),且此部分犯行乃為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所吸收,為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起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行使偽造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等如附表一編號3~21及附表二編號3~12等私文書之犯行,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之編號1、2所示文書)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自得擴張起訴事實併予以審究,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辦理堃盛公司增資、減資登記事宜,未依規定召集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決議,且造成公司股東之股權遭到稀釋,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先後2次增資確實有自行繳足股款,方據以辦理申請增資登記事宜,故就其所申請增資登記本身實質上並無登記不實情事一情,及考量其智識程度、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被告之犯罪時點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及第9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各項文書上偽造之「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印文39枚、「陳綺襄」印文57枚(共96枚)及「陳綺襄」之署名5枚、「翁麗梅」、「陳春泰」之署名各3枚(共1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署名共7枚、印文共61枚在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罪及定應執行刑項下;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署名共4枚、印文共35枚在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罪及應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至附表一、二所示文書共33份,雖分別係被告犯罪所生之物,然業經被告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分別交付予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登記,已非其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林世賢及柯智祥,持不實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即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編號1、2所示文書)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堃盛公司公司股權異動及增、減資之變更登記而行使之,使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據以將堃盛公司於95年12月13日辦理增資410萬股(即4,100萬元)、再於翌日辦理減資410萬股(即4,100萬元)及於96年2月2日辦理增資275萬股(即2,750萬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堃盛公司其他股東之權利,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另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以使公務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要件,即本罪之成立,須公務員已將與客觀事實不符之事登記於公文書上,如行為人以內容虛偽不實資料向公務員申請辦理特定事項之登記,然就該登記事項本身係與事實相符,即無所謂「登載不實」可言,更無以該罪相繩之餘地。經查:本案被告上開行為,均係使高雄市政府將堃盛公司增、減資事項登載於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而堃盛公司確實有於95年12月23日收得被告所繳納之增資款項4,100萬元,且於95年12月14日資產負債表呈現該次彌補虧損減資4,100萬元,又於96年2月2日收得被告所繳納之增資款項2,750萬元之事實(分別見公司卷第286至301頁及第328至329頁),則被告使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掌管公司登記事務之人員將堃盛公司於95年12月13日增資4,100萬元及翌日減資4,100萬元,又於96年2月2日增資2,750萬元等事項登記於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上(各見公司卷第319至320頁及第343至344頁),即無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至於被告實際上並未召開堃盛公司95年12月6日、96年1月26日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分由該公司股東、董事討論、表決該公司增資4,100萬元、減資4,100萬元及增資2,750萬元等事宜,仍然作成該等不實之會議紀錄提出申請辦理增資及減資登記,除構成前述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私文書等罪外,僅是被告是否確實按照公司法規定程序為堃盛公司辦理增、減資事宜完畢,屬於堃盛公司辦理增、減資程序有瑕疵,是否無效或得事後撤銷,及是否因此損害堃盛公司股東權益之問題,並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言。綜上,本案被告之行為尚不得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相繩,起訴意旨認為被告此部分行為係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容有誤會,原應由本院就被告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惟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係1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倘成立犯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1罪,是就此部分應由本院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犯罪事實一部份所偽造之私文書與業務上文書)┌──┬───────────┬─────┬───────────┬────┐│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出處│├──┼───────────┼─────┼───────────┼────┤│1│堃盛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主席簽章欄│「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錄(95年12月6日上午10│及空 白處 │」、「陳綺襄」印文各1│308頁│││時)││枚││├──┼───────────┼─────┼───────────┼────┤│2│堃盛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主席簽章欄│「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95年12月6日下午2時)│及空白處│」、「陳綺襄」印文各1│307頁│││││枚。││├──┼───────────┼─────┼───────────┼────┤│3│堃盛公司董事會簽到簿(│簽章處及空│「陳綺襄」、「翁麗梅」│公司卷第│││95年12月6日,95年12月│白處│、「陳春泰」之署名各1│306頁│││19日送件所檢附)││枚(共3枚)。││││││「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綺襄」印文各││││││2枚。││├──┼───────────┼─────┼───────────┼────┤│4│堃盛公司董事會簽到簿(│簽章處及空│「陳綺襄」、「翁麗梅」│公司卷第│││95年12月6日,95年12月│白處│、「陳春泰」之署名各1│313頁│││26日補件所檢附)││枚(共3枚)。││││││「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綺襄」印文各││││││1枚。││├──┼───────────┼─────┼───────────┼────┤│5│堃盛公司章程(95年12│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3日增資後)│白處│」印文2枚、「陳綺襄」│317至│││││印文1枚│318頁│├──┼───────────┼─────┼───────────┼────┤│6│堃盛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空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照表(95年12月13日增資││」、「陳綺襄」印文各1││││後)││枚││├──┼───────────┼─────┼───────────┼────┤│7│堃盛公司章程(95年12月│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14日減資後)│白處│」印文2枚、「陳綺襄」│315至│││││印文1枚│316頁│├──┼───────────┼─────┼───────────┼────┤│8│堃盛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空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照表(95年12月14日減資││」、「陳綺襄」印文各1│302頁│││後)││枚││├──┼───────────┼─────┼───────────┼────┤│9│堃盛公司股東名簿(95年│空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12月13日增資後)││」、「陳綺襄」印文各1│305頁│││││枚││├──┼───────────┼─────┼───────────┼────┤│10│堃盛公司股東名簿(95年│空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12月14日減資後)││」、「陳綺襄」印文各1│303頁│││││枚││├──┼───────────┼─────┼───────────┼────┤│11│增資登記委託書(95年12│簽章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3日)││」、「陳綺襄」印文各1│289頁│││││枚││├──┼───────────┼─────┼───────────┼────┤│12│堃盛公司試算表(95年12│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2日)│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298頁│││││印文4枚││├──┼───────────┼─────┼───────────┼────┤│13│堃盛公司資產負債表(95│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年12月13日增資)│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299頁│││││印文4枚││├──┼───────────┼─────┼───────────┼────┤│14│減資登記委託書(95年12│簽章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4日)││」、「陳綺襄」印文各1│283頁│││││枚││├──┼───────────┼─────┼───────────┼────┤│15│堃盛公司試算表(95年12│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3日)│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285頁│││││印文4枚││├──┼───────────┼─────┼───────────┼────┤│16│堃盛公司資產負債表(│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95年12月14日減資)│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286頁│││││印文4枚││├──┼───────────┼─────┼───────────┼────┤│17│堃盛公司減資明細表│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95年12月14日)│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287頁│││││印文4枚││├──┼───────────┼─────┼───────────┼────┤│18│代送文件委託書(95年12│簽章處及空│「陳綺襄」之署名1枚。│公司卷第│││月19日)│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09頁│││││」、「陳綺襄」之印文各││││││1枚。││├──┼───────────┼─────┼───────────┼────┤│19│切結書│簽章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95年12月6日)││」、「陳綺襄」印文各1│310頁│││││枚││├──┼───────────┼─────┼───────────┼────┤│20│變更登記申請書(95年12│簽章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9日送件)││」、「陳綺襄」印文各1│311頁│││││枚││├──┼───────────┼─────┼───────────┼────┤│21│變更登記申請書(95年12│簽章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26日補件)││」、「陳綺襄」印文各1│314頁│││││枚││└──┴───────────┴─────┴───────────┴────┘附表二(犯罪事實二部份所偽造之私文書與業務上文書)┌──┬───────────┬─────┬───────────┬────┐│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出處│├──┼───────────┼─────┼───────────┼────┤│1│堃盛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主席簽章欄│「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錄(96年1月26日上午10│及空白處│」、「陳綺襄」印文各1│337頁│││時)││枚││├──┼───────────┼─────┼───────────┼────┤│2│堃盛公司董事會議事錄(│主席簽章欄│「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96年1月26日下午2時)│及空白處│」、「陳綺襄」印文各1│336頁│││││枚││├──┼───────────┼─────┼───────────┼────┤│3│堃盛公司董事會簽到簿│簽章處及空│「陳綺襄」、「翁麗梅」│公司卷第│││(96年1月26日)│白處│、「陳春泰」之署名各1│335頁│││││枚(共3枚)。││││││「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綺襄」印文各2││││││枚。││├──┼───────────┼─────┼───────────┼────┤│4│堃盛公司章程(96年1月│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26日增資後)│白處│」、「陳綺襄」印文各2│341至│││││枚。│342頁│├──┼───────────┼─────┼───────────┼────┤│5│堃盛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空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照表(96年1月26日增資││」、「陳綺襄」印文各2│331至│││後)││枚│332頁│├──┼───────────┼─────┼───────────┼────┤│6│堃盛公司股東名簿(96年│空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公司卷第│││1月26日增資後)││司」、「陳綺襄」印文各│334頁│││││1枚。││├──┼───────────┼─────┼───────────┼────┤│7│增資登記委託書(96年2│簽章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日)││」、「陳綺襄」印文各1│330頁│││││枚││├──┼───────────┼─────┼───────────┼────┤│8│堃盛公司試算表(96年2│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1日)│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327頁│││││印文3枚││├──┼───────────┼─────┼───────────┼────┤│9│堃盛公司資產負債表(│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96年2月2日)│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326頁│││││印文3枚││├──┼───────────┼─────┼───────────┼────┤│10│代送文件委託書(96年2│簽章處及空│「陳綺襄」之署名1枚。│公司卷第│││月5日)│白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39頁│││││」、「陳綺襄」之印文各││││││1枚。││├──┼───────────┼─────┼───────────┼────┤│11│切結書(96年1月26日)│簽章處及空│「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白處│」印文1枚、「陳綺襄」│338頁│││││印文2枚││├──┼───────────┼─────┼───────────┼────┤│12│變更登記申請書(96年2│簽章處│「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卷第│││月5日)││」、「陳綺襄」印文各1│340頁│││││枚││└──┴───────────┴─────┴───────────┴────┘附表三(堃盛營造股份公司股東名簿:95年12月13日增資前,公
司卷第265頁)┌──┬───────┬────────┬──────────┬───┐│編號│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數(單位/股)│股數(單位/新臺幣)│備註│││││││├──┼───────┼────────┼──────────┼───┤│1│陳綺襄│75,000│750,000││├──┼───────┼────────┼──────────┼───┤│2│張瑞芳│450,000│4,500,000││├──┼───────┼────────┼──────────┼───┤│3│翁麗梅│300,000│3,000,000││├──┼───────┼────────┼──────────┼───┤│4│陳春泰│125,000│1,250,000││├──┼───────┼────────┼──────────┼───┤│5│張明昭│125,000│1,250,000││├──┼───────┼────────┼──────────┼───┤│6│王化龍│150,000│1,500,000││├──┼───────┼────────┼──────────┼───┤│7│紀開明│450,000│4,500,000││├──┼───────┼────────┼──────────┼───┤│8│洪盟哲│225,000│2,250,000││├──┼───────┼────────┼──────────┼───┤│9│陳繼興│125,000│1,250,000││├──┼───────┼────────┼──────────┼───┤│10│黃順安│125,000│1,250,000││├──┼───────┼────────┼──────────┼───┤│11│鄭仰辰│45,000│450,000││├──┼───────┼────────┼──────────┼───┤│12│李心然│25,000│250,000││├──┼───────┼────────┼──────────┼───┤│13│潘秋勇遺產管理│30,000│300,000││││戶代表人:潘大││││││偉││││├──┴───────┼────────┼──────────┼───┤│合計13人│2,250,000│22,500,000││└──────────┴────────┴──────────┴───┘
附表四(堃盛營造股份公司股東名簿:95年12月13日增資後,
公司卷第305頁)┌──┬───────┬────────┬──────────┬───┐│編號│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數(單位/股)│股數(單位/新臺幣)│備註│││││││├──┼───────┼────────┼──────────┼───┤│1│陳綺襄│75,000│750,000││├──┼───────┼────────┼──────────┼───┤│2│張瑞芳│4,550,000│45,500,000││├──┼───────┼────────┼──────────┼───┤│3│翁麗梅│300,000│3,000,000││├──┼───────┼────────┼──────────┼───┤│4│陳春泰│125,000│1,250,000││├──┼───────┼────────┼──────────┼───┤│5│張明昭│125,000│1,250,000││├──┼───────┼────────┼──────────┼───┤│6│王化龍│150,000│1,500,000││├──┼───────┼────────┼──────────┼───┤│7│紀開明│450,000│4,500,000││├──┼───────┼────────┼──────────┼───┤│8│洪盟哲│225,000│2,250,000││├──┼───────┼────────┼──────────┼───┤│9│陳繼興│125,000│1,250,000││├──┼───────┼────────┼──────────┼───┤│10│黃順安│125,000│1,250,000││├──┼───────┼────────┼──────────┼───┤│11│鄭仰辰│45,000│450,000││├──┼───────┼────────┼──────────┼───┤│12│李心然│25,000│250,000││├──┼───────┼────────┼──────────┼───┤│13│潘秋勇遺產管理│30,000│300,000││││戶代表人:潘大││││││偉││││├──┴───────┼────────┼──────────┼───┤│合計13人│6,350,000│63,500,000││└──────────┴────────┴──────────┴───┘附表五(堃盛營造股份公司股東名簿:95年12月14日減資後,公
司卷第303頁)┌──┬───────┬────────┬──────────┬───┐│編號│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數(單位/股)│股數(單位/新臺幣)│備註│││││││├──┼───────┼────────┼──────────┼───┤│1│陳綺襄│26,575│265,750││├──┼───────┼────────┼──────────┼───┤│2│張瑞芳│1,612,205│16,122,050││├──┼───────┼────────┼──────────┼───┤│3│翁麗梅│106,300│1,063,000││├──┼───────┼────────┼──────────┼───┤│4│陳春泰│44,291│442,910││├──┼───────┼────────┼──────────┼───┤│5│張明昭│44,291│442,910││├──┼───────┼────────┼──────────┼───┤│6│王化龍│53,150│531,500││├──┼───────┼────────┼──────────┼───┤│7│紀開明│159,449│1,594,490││├──┼───────┼────────┼──────────┼───┤│8│洪盟哲│79,724│797,240││├──┼───────┼────────┼──────────┼───┤│9│陳繼興│44,291│442,910││├──┼───────┼────────┼──────────┼───┤│10│黃順安│44,291│442,910││├──┼───────┼────────┼──────────┼───┤│11│鄭仰辰│15,945│159,450││├──┼───────┼────────┼──────────┼───┤│12│李心然│8,858│88,580││├──┼───────┼────────┼──────────┼───┤│13│潘秋勇遺產管理│10,630│106,300││││戶代表人 潘大偉 ││││││││││├──┴───────┼────────┼──────────┼───┤│合計13人│2,250,000│22,500,000││└──────────┴────────┴──────────┴───┘附表六(堃盛營造股份公司股東名簿:96年2月2日增資後,公
司卷第334頁)┌──┬───────┬────────┬──────────┬───┐│編號│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數(單位/股)│股數(單位/新臺幣)│備註│││││││├──┼───────┼────────┼──────────┼───┤│1│陳綺襄│26,575│265,750││├──┼───────┼────────┼──────────┼───┤│2│張瑞芳│4,362,205│43,622,050││├──┼───────┼────────┼──────────┼───┤│3│翁麗梅│106,300│1,063,000││├──┼───────┼────────┼──────────┼───┤│4│陳春泰│44,291│442,910││├──┼───────┼────────┼──────────┼───┤│5│張明昭│44,291│442,910││├──┼───────┼────────┼──────────┼───┤│6│王化龍│53,150│531,500││├──┼───────┼────────┼──────────┼───┤│7│紀開明│159,449│1,594,490││├──┼───────┼────────┼──────────┼───┤│8│洪盟哲│79,724│797,240││├──┼───────┼────────┼──────────┼───┤│9│陳繼興│44,291│442,910││├──┼───────┼────────┼──────────┼───┤│10│黃順安│44,291│442,910││├──┼───────┼────────┼──────────┼───┤│11│鄭仰辰│15,945│159,450││├──┼───────┼────────┼──────────┼───┤│12│李心然│8,858│88,580││├──┼───────┼────────┼──────────┼───┤│13│潘秋勇遺產管理│10,630│106,300││││戶代表人:潘大││││││偉││││├──┴───────┼────────┼──────────┼───┤│合計13人│5,000,000│5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