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鍾小屏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