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嘉義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水樹 非訟代理人 蘇東春 相對人 蔡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蔡正陽 於民國90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30日起至120年11月3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蔡正陽分別於①90年12月18日②90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12月18日②110年12月19日止,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蔡正陽自98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已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1,050,064元②1,400,914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4年3月4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擔保放款借據及放款戶內容查詢等影本各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新生││31-27│建│120.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嘉義縣布│嘉義縣布│住商用鋼│52.1│65.7│50.9│13.6││││18│電梯樓│5.│平│全部│││││袋鎮中正│袋鎮新生│筋混凝土│0│5│6│5││││2.│梯間│71│方││││││路89號│段31-27│加強磚造││││││││46│││公│││││││地號│3層樓│││││││││││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