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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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7月31日起至125年7月31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95年8月7日向聲請人①借用2,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8月7日止②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約定①按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②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繳款通知書所定日期及方式付款。詎債務人甲○○自①99年5月7日②99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①本金2,263,662元及利息、違約金②25,924元及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9年2月25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對帳單、清償查詢單、國際信用卡繳款通知單等影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外溪│溪洲│65-44│建│179│2分之1││││││洲│││││││└──┴───┴────┴──┴───┴─────┴─┴──────┴───────┴──────┘┌─────────────────────────────────────────────────────────┐│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135│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房、神│50.3│50.3│50.3│33.8││││18││││全部│││││上鄉水上│上鄉外溪│明廳鋼筋│8│8│8│9││││5.│││││││││村中華路│洲段溪州│混凝土造││││││││03│││││││││151巷6號│小段65-4│4層││││││││││││││││││4地號│││││││││││││││└──┴──┴────┴────┴────┴──┴──┴──┴──┴──┴──┴──┴─┴───┴─┴─┴──┴──┘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