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吳振明 右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一千六百零六萬一千四百八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十七萬六千六百七十六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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