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 徐華盈
邱素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 徐榮發 即大榮機油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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