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10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107年度重國字第10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