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文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35號、107年度執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文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附件:受刑人鄒文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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