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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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3號原告 黃偲涵
黃焆玉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告 黃國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印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