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請人 周文政 上列聲請人呈報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26條第1項及第32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足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愷德精工業公司)業因業務不振,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經董事會選任其為清算人,爰呈報為愷德精工業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愷德精工業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檢具資產負債表、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願任清算人之同意書、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當日簽到簿、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報紙正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以南院崑民映104年度司司字第91號通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月2
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所提出為選舉清算人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當日簽到簿,於法自有未合。經本院再次命補正上開未檢具之文件,亦僅提出100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其餘命補正事項則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