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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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三號
原告瑞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李國源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查報系爭出賣與 吳金江 之機器,現在何處?並查報吳金江之住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