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林忠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31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339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生不罰。
理由
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忠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0時許
許,以其臉書(FACEBOOK)帳號「林忠生」在「打馬悍將粉絲
團」之貼文「拜託大家站出來投票,真的快贏了!!!」下方
留言「【最新!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家長們,你還
要忍受嗎!校園內可以擁有50包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台灣
除了是(同性戀島)(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
)了,校園毒品零容忍遭封殺,藍委提嚴刑竣法被綠委阻攔。
」等不實訊息(下稱系爭言論),供不特定之人瀏覽,且有多
人點讚。嗣經移送機關員警執行網路巡查勤務時發現,因認被
移送人上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
定,而移送本院裁處。
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即行為人須
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
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
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
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
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
2項亦有明定,此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之規定,於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準用之。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
816號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臉書帳號「林忠生」為其所申設,系
爭言論為其所張貼,惟辯稱:伊是從中國時報電子報報導沈智
慧的文章內容複製轉貼,當下沒有發覺這個是錯誤的訊息,後
沈智慧 有修改文章,伊也有到相關粉絲團貼文澄清了等語。
經查:依被移送人所提沈智慧臉書貼文、與 沈于婷 間之LINE對
話紀錄及電子報文章截圖所示,沈智慧在其臉書及專文係發表
其對毒品零容忍之理念,「請大家2020一定要投國民黨,讓國
民黨可以有更多的席次可以通過這些修法」、「今天民進黨強
行通過的法律,是對毒品氾濫的寬容。她和國民黨一定在2020
選後,再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家長老師學生完成校園毒品
零容忍的修法」等語;沈于婷係留言告知「校園內擁有約50包
毒、50支K他命菸,才有刑罰!5克以下居然只要罰錢上講習
!?就像被開了一張闖紅燈罰單一樣…」等語,與被移送人系
爭言論所稱「校園內可以擁有50包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
!」已有差異,亦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不符,此部分
乃被移送人自行捏造之不實內容,應無疑義,被移送人並留言
在臉書供不特定人觀覽,自屬散佈謠言。然審諸被移送人之留
言僅有3人以怒臉或大笑表達心情,並未按讚,同日下方又有
網友留言回覆被移送人係散播假新聞、亂傳假消息等語,系爭
言論此部分顯然不被一般民眾所相信,且一般民眾亦可輕易透
過網路查詢法條內容即能辨別真偽,加以被移送人事後已在同
一粉絲團澄清系爭言論此部分內容係屬錯誤,一般民眾應不至
於被系爭言論此部分內容所誤導,尚難認為被移送人所張貼系
爭言論此部分之內容已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
,而達到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至於系爭言論其餘部分,如「
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台灣除了是(同性戀島)
(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及「校園毒品零
容忍遭封殺,藍委提嚴刑竣法被綠委阻攔」,係指立法院最新
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採納沈智慧所提持有毒品,不論數
量,均應科處刑罰之主張,並對此種結果發表評論,尚無不實
之處,且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表示意見,為言論自由之範圍。此
外,移送機關復未舉證證明系爭言論有何其他不實或足以影響
公共之安寧之情形,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爰對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
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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