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中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林忠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31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800339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生不罰。
理由
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忠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0時許
許,以其臉書(FACEBOOK)帳號「林忠生」在「打馬悍將粉絲
團」之貼文「拜託大家站出來投票,真的快贏了!!!」下方
留言「【最新!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家長們,你還
要忍受嗎!校園內可以擁有50包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台灣
除了是(同性戀島)(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
)了,校園毒品零容忍遭封殺,藍委提嚴刑竣法被綠委阻攔。
」等不實訊息(下稱系爭言論),供不特定之人瀏覽,且有多
人點讚。嗣經移送機關員警執行網路巡查勤務時發現,因認被
移送人上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
定,而移送本院裁處。
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
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即行為人須
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
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
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
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
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
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
2項亦有明定,此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之規定,於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準用之。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
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
816號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臉書帳號「林忠生」為其所申設,系
爭言論為其所張貼,惟辯稱:伊是從中國時報電子報報導沈智
慧的文章內容複製轉貼,當下沒有發覺這個是錯誤的訊息,後
來 沈智慧 有修改文章,伊也有到相關粉絲團貼文澄清了等語。
經查:依被移送人所提沈智慧臉書貼文、與 沈于婷 間之LINE對
話紀錄及電子報文章截圖所示,沈智慧在其臉書及專文係發表
其對毒品零容忍之理念,「請大家2020一定要投國民黨,讓國
民黨可以有更多的席次可以通過這些修法」、「今天民進黨強
行通過的法律,是對毒品氾濫的寬容。她和國民黨一定在2020
選後,再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家長老師學生完成校園毒品
零容忍的修法」等語;沈于婷係留言告知「校園內擁有約50包
毒、50支K他命菸,才有刑罰!5克以下居然只要罰錢上講習
!?就像被開了一張闖紅燈罰單一樣…」等語,與被移送人系
爭言論所稱「校園內可以擁有50包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
!」已有差異,亦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不符,此部分
乃被移送人自行捏造之不實內容,應無疑義,被移送人並留言
在臉書供不特定人觀覽,自屬散佈謠言。然審諸被移送人之留
言僅有3人以怒臉或大笑表達心情,並未按讚,同日下方又有
網友留言回覆被移送人係散播假新聞、亂傳假消息等語,系爭
言論此部分顯然不被一般民眾所相信,且一般民眾亦可輕易透
過網路查詢法條內容即能辨別真偽,加以被移送人事後已在同
一粉絲團澄清系爭言論此部分內容係屬錯誤,一般民眾應不至
於被系爭言論此部分內容所誤導,尚難認為被移送人所張貼系
爭言論此部分之內容已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
,而達到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至於系爭言論其餘部分,如「
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台灣除了是(同性戀島)
(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及「校園毒品零
容忍遭封殺,藍委提嚴刑竣法被綠委阻攔」,係指立法院最新
通過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採納沈智慧所提持有毒品,不論數
量,均應科處刑罰之主張,並對此種結果發表評論,尚無不實
之處,且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表示意見,為言論自由之範圍。此
外,移送機關復未舉證證明系爭言論有何其他不實或足以影響
公共之安寧之情形,被移送人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爰對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
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