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謝宛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育騰曾嘉汶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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