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陳進財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進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0日│105年6月30日起至同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570號│105年度偵字第1827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49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425││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9日│105年10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49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425││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29日│105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917號│105年度執字第175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