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 陳登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股票號碼欄第二項關於「80NX-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0NX-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郭震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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