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全字第39號聲請人 侯榮華 代理人 陳雨琮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及其它必要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
2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是否裁定為上揭保全處分,屬法院應審酌之事項,須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更生目的之達成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等,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決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向本院提出更生之聲請,惟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業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526號強制執行事件辦理中。為促進更生目的之達成,且維持債權人間之債權公平受償,爰依法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又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經債權人台新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為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526號強制執行事件辦理中,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現在詢價程序中,衡諸聲請人以開設洗衣店為業,洗衣收入乃將來屢行更生方案之基礎,且聲請人除積欠台新銀行18萬8,000元外,尚積欠國泰世華銀行15萬5,965元、匯豐商業銀行28萬5,100元、聯邦銀行7萬2,985元、永豐銀行44萬2,362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6號卷第23頁),為使聲請人得有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並維護債權人間得以公平受償,認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有予停止之必要。是債務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本裁定已於105年7月11日1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1│RELAYSYSTEM│臺│1│臺北市○○區○○街○○○巷○○弄│││洗衣機│││40號1樓│├──┼──────┼───┼───┼──────────────┤│2│DRYER烘乾機│臺│1│臺北市○○區○○街○○○巷○○弄││││││40號1樓│├──┼──────┼───┼───┼──────────────┤│3│ 金剛 全自動乾│臺│1│臺北市○○區○○街○○○巷○○弄│││洗機│││40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