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5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2,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上訴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