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5年度除字第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高聯興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94年11月10日│21,400元│0000000││││││││││├─┼─────────┼─────────┼───────────┼─────────┼────────┼──┤│02│高聯興│雲林縣古坑鄉農會│94年12月10日│29,080元│0000000││││││││││├─┼─────────┼─────────┼───────────┼─────────┼────────┼──┤│03│高聯興│雲林縣古坑鄉農會│95年1月10日│30,990元│0000000││││││││││├─┼─────────┼─────────┼───────────┼─────────┼────────┼──┤│04│ 陳秀燕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94年12月31日│20,750元│0000000││││││││││├─┼─────────┼─────────┼───────────┼─────────┼────────┼──┤│05│立揚五金行│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5日│6,840元│0000000││││黃英傑│限公司斗信分行│││││├─┼─────────┼─────────┼───────────┼─────────┼────────┼──┤│06│ 沈新亮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5日│20,000元│0000000│││││限公司虎尾分行│││││├─┼─────────┼─────────┼───────────┼─────────┼────────┼──┤│07│ 林再添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94年12月30日│80,000元│0000000│││││限公司虎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