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賢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5671、6967、6981、7317、7581、7603、7611、7619、7760、7972、8223、8224、8306、8488、8784、9240、9708、10288、10462、11063、11069、11247、11251、11370、11469、11495、11644、11899、12295、12731、12777、、12983、13083、1322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1374
3、14833、16438、17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