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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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張素莉 相對人億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巴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12月13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工資、勞工新制退休金等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184,016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工資、勞工新制退休金等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新臺幣184,016元…,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每月為1期分6期給付,每期給付30,000元,第一期於111年12月30日給付30,000元,第二期於112年1月31日給付30,000元…,第六期於112年5月31日給付34,016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提供轉帳帳戶鼓山郵局0000000-0000000、戶名:張素莉,如有一期未給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此有聲請人提出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