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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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鵬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8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捌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大隊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8公克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餘淨重0.1419公克),均屬違禁物,因被告黃俊鵬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2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88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1顆(驗餘淨重0.1419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MDMA,此有民國101年2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1020003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