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廖素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祝仁俊 因100年度訴字第28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5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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