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 迦樂 醫院
號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5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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