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94年8月25日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審理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於94年11月10日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及拘役40日,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1年3月,茲認前開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本案判決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