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楊文廣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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