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 李松濂 即松禾工程行被告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叄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叄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叄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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