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18,980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