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施工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3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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