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營小字第3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李武桐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營小字第38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夏明宇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柒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曹瓊文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