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嘉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昭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