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營小字第3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黃宇蓮
高翊涵
被 告 張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
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