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現在屏東戒治所戒治處分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中旬至95年1月3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45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7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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