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103年上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67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美鶯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陳錦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103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偵字第8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對被告論罪科刑之部分,經原審法院普通庭審理後,撤銷改判無罪,足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不適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原審法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許美鶯與鄭幼枝、 黃富妹 為鄰居,雙方素有嫌隙。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至鄭幼枝位於屏東縣屏東市○○巷○段○○號住處、黃富妹位於香揚巷南段14之1號住處,就鄭幼枝、黃富妹是否有履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屏簡字第23號調解筆錄所載應將犬隻關在狗籠、清理狗屎及垃圾等內容到場履勘,許美鶯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使在場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下,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詞(台語)辱罵鄭幼枝、黃富妹,足以貶抑鄭幼枝、黃富妹之人格及名譽;案經鄭幼枝、黃富妹訴請偵辦,因認被告許美鶯(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尚無論敘說明證據能力之必要,合此敘明。
五、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無非以告訴人黃富妹、鄭幼枝之指訴,及有現場錄影光碟及譯文、勘驗筆錄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據。然訊據被告固供認有於前述時地曾口出如附表一所示之「白賊話」、「妳們說白賊話」等語,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意,辯稱:案發當時是鄭幼枝先嘲笑我兒子,說法院判的難道是假的嗎?我是替我兒子抱屈,一個人有犯罪難道可以在大眾前說嗎?我沒有說黃富妹;我是替我兒子抱不平,沒有刻意辱罵告訴人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本案被告不能接受她兒子 徐麒翔 妨害名譽的案子,因為一審判無罪,二審卻被判有罪,被告認為受到委屈,而告訴人又窮追猛打,事發當時,主要是告訴人鄭幼枝說「只會冤枉人家,連那狗不是追你們,不是追你媳婦,你也冤枉的下去?你那個兒子我跟他也不認識,也來罵我三、四次」這句話開始爆發的,在大庭廣眾下,被告急著想為兒子辯解,才會口出此言,被告並無侮辱意思等語。
經查: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始足當之。蓋本罪之規範目的,係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言語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應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然論斷。此外個人之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以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逕以刑法公然侮辱罪相繩。再者,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其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而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㈡、告訴人2人與被告係同街鄰居,惟相處不睦,近年來迭有糾紛,互不相讓,致訟爭不已,本案係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上揭時間、地點,就原審
101年度司執字第21735號排除侵害事件(債權人許美鶯、相對人鄭幼枝、黃富妹、債務人 林楧 織)執行時所發生之言語糾紛,有原審上開民事執行卷影本乙份附卷可稽。又被告之子徐麒翔前因 林楧織 所養犬隻叫聲過於吵嘈,致二家產生嫌隙,徐麒翔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0年1月2日15時許,在屏東市○○巷○段○○號之1前,公然以言語向鄭幼枝稱「妳白目、滾回去、你佔人家房子」等語,前經本院以101年上易字第677號判決撤銷原審法院無罪之判決,改論以犯誹謗罪,判處拘役貳拾日在案,亦有本院上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9至53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㈢、本件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上開時地,就鄭幼枝、黃富妹是否有履行該院100年度屏簡字第23號調解筆錄所載應將犬隻關在狗籠、清理狗屎及垃圾等內容到場履勘時,告訴代理人林楧織即以相機拍攝執行情形及對被告錄音錄影,且因一直對被告攝錄,曾經原審法院執行人員勸阻,業經原審於103年6月12日當庭勘驗告訴狀所附之101年12月11日現場錄影光碟屬實,有如附表二所示勘驗內容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3頁至117頁)。而觀之告訴人等所提現場錄音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3人與被告,於原審民事執行人員就上開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勘驗現場時,於執行之始即雙方你一言我一語,互不相讓,及至告訴人鄭幼枝口出「只會冤枉人家,連那狗不是追你們,不是追妳媳婦,妳也冤枉的下去?妳那個兒子我跟他也不認識,也來罵我三、四次」等語後,被告始口出「白賊話」之言(見錄影光碟02分23秒處),而其後雙方復就被告之子徐麒翔上開妨害名譽案件、放鞭炮、按電鈴等事相互攻詰辯駁等節,亦經原審當庭勘驗現場錄音錄影光碟內容在卷(詳附表二所載);而依雙方自始自終對話內容全文以觀,被告口出「白賊話」、「做白賊」、「說白賊」等語(均係台語)時,顯係為其子或己身辯駁,而陳述對方所言不實在,其言語或有貶抑之意而損及告訴人等主觀情感,然其主觀上顯係為防衛己身或家人,而無公然侮辱告訴人2人之犯意可言,參諸首開說明,尚難僅截取對話全文中被告隻言片語,即遽認其有何妨害名譽犯意,而率以刑責相繩。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事證,尚難認已至超越合理懷疑,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六、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乃撤銷原簡易判決,自為第一審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鄭幼枝、黃富妹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略以:「白賊」一詞,依言語前後語詞,有多種詞性及意涵,如「白賊話」係指「謊話」、「做白賊」係指「說謊成性之人」、「說白賊」係指「說謊」,惟不論何種意涵,均有貶抑、負面之意;而本件被告於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現場係有多數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攻訐告訴人所言為「白賊話、作白賊、說白賊」,足見被告主觀上確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且客觀上業已對於告訴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有所貶損,指摘原判決諭知無罪不當云云。惟查,本件並無確切之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已如前述,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淑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蕭權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妮庭附表一:
┌─┬────────────────┬───┬────┐│編│辱罵言詞(台語)│辱罵│光碟播放││號││對象│時間│├─┼────────────────┼───┼────┤│一│白賊話。│鄭幼枝│2分23秒│├─┼────────────────┼───┼────┤│二│...妳們說白賊啊...她說白賊啊...│鄭幼枝│2分45秒│││她說白賊啊。│黃富妹││├─┼────────────────┼───┼────┤│三│妳們叫小孩做白賊啊,這些人做白賊│鄭幼枝│3分5秒│││啊。│黃富妹││├─┼────────────────┼───┼────┤│四│妳們專門說白賊...。│鄭幼枝│3分56秒││││黃富妹││├─┼────────────────┼───┼────┤│五│妳們專門說白賊...。│鄭幼枝│3分58秒││││黃富妹││├─┼────────────────┼───┼────┤│六│妳講白賊...妳專門在說白賊。│黃富妹│7分53秒│├─┼────────────────┼───┼────┤│七│說白賊話...。│黃富妹│7分59秒│└─┴────────────────┴───┴────┘附表二:
原審勘驗101年12月11日現場錄影光碟之對話內容:
┌────┬──────────────────────┐│講話者│內容│├────┼──────────────────────┤│黃富妹│衛生怎樣,現在去檢查各方面,看家裡就好了,我│││天天都會掃地在家裡,阿你就是這樣亂擺,你在燻│││地瓜。│├────┼──────────────────────┤│林楧織│她就是這樣亂告,連我婆婆開個鐵門,這種里長都│││來證明過,根本就不會吵,她也去亂告,申請調解│││結果自己不去。│├────┼──────────────────────┤│許美鶯│妳關給他看,妳關給他聽看看,一大早就是吵到兵│││蹦叫,一天開兩次。│├────┼──────────────────────┤│鄭幼枝│開兩次不行嗎?│├────┼──────────────────────┤│林楧織│老人家一天開兩次,不然老人家出去關門是會怎樣│├────┼──────────────────────┤│許美鶯│開兩次嗎?要證明嗎?不然你來簽切結書啊!│├────┼──────────────────────┤│林楧織│簽什麼?法律有保障我們的自由,我要開門也不行│││嗎?你有夠惡質,你有夠惡質。│├────┼──────────────────────┤│鄭幼枝│一直叫人不要開門出去,那人不就關在家裡餓死?│├────┼──────────────────────┤│許美鶯│吵啊,你們大聲啊,你們影響別人的生活啊,你們│││每次都這樣。│├────┼──────────────────────┤│林楧織│你影響人家的生活都不算啦!│├────┼──────────────────────┤│許美鶯│你們說的,你們說的,一天開兩次給我證明。│├────┼──────────────────────┤│鄭幼枝│什麼一天開兩次?│├────┼──────────────────────┤│林楧織│我們家要開幾次是我們的自由。│├────┼──────────────────────┤│鄭幼枝│那門要開幾次是人家的自由。│├────┼──────────────────────┤│林楧織│她(指黃富妹)要開幾次是她的自由。│├────┼──────────────────────┤│許美鶯│好了,不用講了,你一直對我拍要做什麼?│├────┼──────────────────────┤│林楧織│讓法官看妳多惡質。│├────┼──────────────────────┤│許美鶯│我沒有妳那麼惡質。│├────┼──────────────────────┤│林楧織│去法院看就知道了...│├────┼──────────────────────┤│許美鶯│妳已經拍我好幾次了,啊你們已經告我快30次了。│├────┼──────────────────────┤│鄭幼枝│啊妳呢?妳自己怎麼不說?│├────┼──────────────────────┤│許美鶯│妳不要講啊!│├────┼──────────────────────┤│鄭幼枝│什麼我不要講?│├────┼──────────────────────┤│許美鶯│好了,不要講,我不愛跟那種無理的人說話。│├────┼──────────────────────┤│鄭幼枝│人家如果講妳,妳就說不要講。│├────┼──────────────────────┤│許美鶯│我不愛跟那種無理的人說話。│├────┼──────────────────────┤│鄭幼枝│妳很有理嗎?妳有理的話,為什麼妳兒子要欺負│││我這老人家?│├────┼──────────────────────┤│許美鶯│是你們在欺負我。│├────┼──────────────────────┤│許美鶯│妳為什麼這樣對著我?為什麼這樣對我?這樣對我│││,這樣對我,這樣對我,要這樣拍嗎?妳想對我怎│││樣?妳對我拍怎樣?妳對我拍怎樣?│├────┼──────────────────────┤│鄭幼枝│ 阿織 ,好了,不要照了。│├────┼──────────────────────┤│許美鶯│妳想對我怎樣?妳對我拍是怎樣?│├────┼──────────────────────┤│勘查人員│好了,林小姐,妳不用這樣一直對著她。│├────┼──────────────────────┤│許美鶯│她常常是對我這樣喔,她挑釁。│├────┼──────────────────────┤│勘查人員│她對於我們執行的過程,她要拍沒有關係。│├────┼──────────────────────┤│許美鶯│不是,她常常這樣相機這樣,我在外面她也對,這│││樣照喔。│├────┼──────────────────────┤│黃富妹│好了啦!不要講了啦!│├────┼──────────────────────┤│鄭幼枝│那是律師講的,不是,是法官講的,說妳有什麼來│││動作,我們可以照。│├────┼──────────────────────┤│許美鶯│動作可以在外面照我嗎?│├────┼──────────────────────┤│鄭幼枝│外面誰也都可以照啊!│├────┼──────────────────────┤│許美鶯│可以在那裡給我拍嗎?│├────┼──────────────────────┤│鄭幼枝│啊妳那個監視器這樣不是在照人家嗎?│├────┼──────────────────────┤│許美鶯│監視器現在是我們自己的,啊你們的3-4支。│├────┼──────────────────────┤│鄭幼枝│我們這個難道不是自己的?難道是去偷的?│├────┼──────────────────────┤│許美鶯│你們的3-4支。│├────┼──────────────────────┤│林楧織│好了,不要跟她那個。│├────┼──────────────────────┤│鄭幼枝│只會冤枉人家,連那狗不是追你們,不是追妳媳婦│││,妳也冤枉得下去?妳那個兒子我跟他也不認識,│││也來罵我三、四次。│├────┼──────────────────────┤│許美鶯│白賊話。【(02分23秒)】│├────┼──────────────────────┤│鄭幼枝│妳也要強辯沒有。│├────┼──────────────────────┤│許美鶯│去到閻羅王,去到閻羅王那裡講就知道騙不過了。│├────┼──────────────────────┤│鄭幼枝│啊,就知道,就出來啦,妳兒子已經被判罪啦,還│││不知道嗎?│├────┼──────────────────────┤│許美鶯│是你們兩個自己在。│├────┼──────────────────────┤│鄭幼枝│什麼叫做自己。│├────┼──────────────────────┤│許美鶯│好了好了,別再講。│├────┼──────────────────────┤│鄭幼枝│不然法官是在做假的?你兒子被判罪是假的?法官│││做假的?高等法院假的嗎?│├────┼──────────────────────┤│許美鶯│對啊,你們做假的,你們說白賊啊!人沒看到,她│││說白賊啊,她人不在,她說白賊啊!│││【(02分45秒)】│├────┼──────────────────────┤│鄭幼枝│不知道是誰在說白賊,不然來發誓斬雞頭,現在這│││裡斬,看妳兒子有沒有罵我。│├────┼──────────────────────┤│許美鶯│沒人罵妳,妳沒證沒據。│├────┼──────────────────────┤│鄭幼枝│沒有人罵,沒證沒據,法官會判罪嗎?奇怪!│├────┼──────────────────────┤│許美鶯│啊,你們請律師啊!│├────┼──────────────────────┤│鄭幼枝│請律師就可以胡亂來嗎?│├────┼──────────────────────┤│許美鶯│叫小孩去做白賊啊,叫這些人做白賊啊!│││【(03分05秒)】│├────┼──────────────────────┤│鄭幼枝│不知道誰做白賊?不然叫孫子也來斬雞頭,叫你│││們家若做偽證的也都來斬啦!│├────┼──────────────────────┤│林楧織│對不起啦!│├────┼──────────────────────┤│林楧織│好了,媽。│├────┼──────────────────────┤│勘查人員│好了,不要再吵了!│├────┼──────────────────────┤│鄭幼枝│是說他30幾歲,我跟他兒子又不認識,這樣來罵│││我三次,我才跟女兒講,這樣一件事惹這麼久,│││還惹不平靜。│├────┼──────────────────────┤│許美鶯│對啊,你沒證沒據。│├────┼──────────────────────┤│鄭幼枝│阿你的都有證據,我們的都沒證據?│├────┼──────────────────────┤│許美鶯│對啊!│├────┼──────────────────────┤│鄭幼枝│啊叫你發誓,你也不敢。│├────┼──────────────────────┤│許美鶯│跟妳這種人發誓沒採嘴(台語)。│├────┼──────────────────────┤│鄭幼枝│那你連那嘴跟我們講也沒採嘴(台語)。│├────┼──────────────────────┤│黃富妹│那個放鞭炮,明明我在家看到放了鞭炮就趕快跑,│││妳又說彈到這邊,唉呦講得太假了。│├────┼──────────────────────┤│許美鶯│妳有證據嗎?│├────┼──────────────────────┤│黃富妹│我看到啦,我在這邊啊!│├────┼──────────────────────┤│鄭幼枝│好了,不要比了。│├────┼──────────────────────┤│許美鶯│你們專門說白賊,我說不贏你們啦!│││【(03分56秒)】│├────┼──────────────────────┤│黃富妹│不要這樣欺負我啦!│├────┼──────────────────────┤│許美鶯│你們專門說白賊,我說不贏你們啦!│││【(03分58秒)】│├────┼──────────────────────┤│鄭幼枝│妳講得都實在,別人說的都白賊,叫妳發誓也不敢│├────┼──────────────────────┤│黃富妹│啊,妳等一下又要開始燻地瓜了啦,看誰會管妳,│││燻地瓜起來不是這樣好聞。│├────┼──────────────────────┤│鄭幼枝│一個兒子30幾歲欺負老人也欺負得下去,啊我不就│││等他把我打死,我才出嘴(台語)。│├────┼──────────────────────┤│林楧織│我覺得像這樣的調解筆錄製造我們的困擾,也製造│││你們的困擾,有沒有辦法廢除啊?│├────┼──────────────────────┤│勘查人員│你們....像這種也沒有無效或是可以撤銷的理由,│││你們當初為什麼會調解成這樣?│├────┼──────────────────────┤│黃富妹│不相信,法官,等一下,法官看看,10點又要開始│││燻地瓜了啦,在這裡升火,很熱。│├────┼──────────────────────┤│林楧織│其實我們當初就覺得鄰居算了,我也不跟她計較,│││所以當初那個調解委員這樣寫,我就覺得OK啊,隨│││便只要能調解成立我也沒有意見,可是不曉得她這│││個人就是這樣子,調解完還一直針對我們,那我覺│││得這樣的調解對我來講沒有用啦,而且反而製造我│││很大的困擾!│├────┼──────────────────────┤│勘查人員│我們也沒辦法執行啊!│├────┼──────────────────────┤│林楧織│對啊!│├────┼──────────────────────┤│勘查人員│我們來到現場也只能看有沒有這種的情事,如果沒│││有這種的情事也不能再科處...│├────┼──────────────────────┤│林楧織│因為她這樣一而再,再而三,其實我們很困擾,對│││她這樣的行為我們真的很困擾。│├────┼──────────────────────┤│許美鶯│法官,我有一個意見,垃圾可以天天放出來都在外│││面嗎?│├────┼──────────────────────┤│黃富妹│法官,我天天都在家掃地,我這麼老了誦經,我天│││天都會掃地,她沒有掃地是真的,我天天都掃地。│├────┼──────────────────────┤│許美鶯│每個人垃圾都是放家裡,垃圾車來才拿出來,對不│││對,這個是全國公認的。│├────┼──────────────────────┤│勘查人員│她也沒有垃圾呀!│├────┼──────────────────────┤│許美鶯│這個都是垃圾,這個都是垃圾。│├────┼──────────────────────┤│勘查人員│這個是她的嗎?│├────┼──────────────────────┤│許美鶯│對啊,本來就她們的,這個畚斗也不能放這邊,他│││們家自己的垃圾還有狗屎,照給你們看,每次太陽│││出來就曬,尤其夏天。│├────┼──────────────────────┤│黃富妹│這是小孩子的,這是我們的沒有錯,也沒有給你們│││汙染什麼,你自己才是沒有掃地。│├────┼──────────────────────┤│勘查人員│這是你家嗎?這不是妳家啊,也沒有味道啊!重點│││是也沒有味道啊!│├────┼──────────────────────┤│許美鶯│你們來沒味道,有東西啊!│├────┼──────────────────────┤│勘查人員│現在有味道嗎?沒有啊!│├────┼──────────────────────┤│許美鶯│啊,問題是她現在做給你們看啊。│├────┼──────────────────────┤│勘查人員│什麼做...│├────┼──────────────────────┤│林楧織│她也曾經趁著我們不在,環保局也來過,人家環保│││局也給我一個公文,確定沒有她說的狀況。│├────┼──────────────────────┤│黃富妹│你天天沒有掃地是真的,我們什麼做給法官看。│├────┼──────────────────────┤│許美鶯│你不要開車來給她看,你就看得到,你們就微服出│││巡的話看看,你就看得到。│├────┼──────────────────────┤│黃富妹│你不要一點小細節就報法官做什麼,這樣大家都。│├────┼──────────────────────┤│許美鶯│不是小細節,長期那狗已經好幾年了,吵到你,吵│││到你受不了。│├────┼──────────────────────┤│黃富妹│就是妳也欺負牠,妳常常打牠啊,我在這裡的時候│├────┼──────────────────────┤│許美鶯│我常常打牠?│├────┼──────────────────────┤│黃富妹│你常拿棍子打牠啊,怎麼不是呢?我站在那邊看,│││你拿棍子打牠,狗怎會不生妳的氣呢?│├────┼──────────────────────┤│許美鶯│妳關在裡面打得到嗎?│├────┼──────────────────────┤│黃富妹│妳拿棍子來這裡給我這樣打啊!│├────┼──────────────────────┤│林楧織│我們以前那個門像她(指許美鶯)這樣子是空的,就│││是被她打到我們害怕,都把門封起來。│├────┼──────────────────────┤│鄭幼枝│家人去上班都關起來,陌生人來不會叫?哪一隻狗│││陌生人來不會叫?│├────┼──────────────────────┤│黃富妹│妳去報警察我都不願意講了。│├────┼──────────────────────┤│許美鶯│來你們家看你們的狗會不會,隔壁鄰居可以去問。│├────┼──────────────────────┤│勘查人員│好了。│├────┼──────────────────────┤│許美鶯│你們鄰居隔壁去問問看。│├────┼──────────────────────┤│林楧織│不好意思。│├────┼──────────────────────┤│勘查人員│這邊簽個名。│├────┼──────────────────────┤│林楧織│好。│├────┼──────────────────────┤│林楧織│媽,妳來拿著。│├────┼──────────────────────┤│林楧織│相機給妳拿著,我看一下。│├────┼──────────────────────┤│黃富妹│電鈴都被妳按壞啦!│├────┼──────────────────────┤│許美鶯│妳黑白講話,等會我...│├────┼──────────────────────┤│黃富妹│不是黑白講話。│├────┼──────────────────────┤│許美鶯│妳那個電鈴我給妳按壞...│├────┼──────────────────────┤│黃富妹│這樣按我們電鈴,用棍子,我兒子都看到啊,最後│││他生氣才跟妳吵架啊!│├────┼──────────────────────┤│許美鶯│妳講白賊,不要這樣會講,妳專門在說白賊。│││【(07分52秒)】│├────┼──────────────────────┤│黃富妹│嚇我嚇得要死,在樓上的時候。│├────┼──────────────────────┤│許美鶯│說白賊話,閻羅王騙不過。【(07分59秒)】│├────┼──────────────────────┤│鄭幼枝│她啊晚上常常11點多、12點半夜時電鈴一直按,下│││來都不見人影,才會被遇到...│├────┼──────────────────────┤│林楧織│那像這樣子她一直申請,我們就要一直【錄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