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2號原告 洪睿瞳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 張吳綠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複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叁萬柒仟玖佰肆拾元(計算式詳見附表),上開計算方式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兩造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5、118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尚應補繳壹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方式:
1.系爭房屋「2樓樓頂加蓋部分」勘估成本價格:199,440元(參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第69頁之附表2,即本院卷第73頁)。
2.系爭房屋2樓漏水修復費用:38,500元(參上開估價報告書第
4、108頁;即本院卷第40頁反面、第92頁反面)。
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99,440元+38,500元=237,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