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47號上訴人 林沁倫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永裕 訴訟代理人 林欲立 被上訴人亞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肆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金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3年11月19日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台北加州社區A區丙棟管理委員會(下稱台北加州管委會)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系爭建物)2樓房屋內馬通修復至暢通,修復方法為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1月13日新北土技字第1100000111號函附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頁之工法一將該報告第6-3頁1號汙水管共同管道於系爭建物1樓範圍全段更換新品(修繕工法、項目及費用如附表)。㈢、被上訴人亞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冠公司)需配合台北加州管委會為上開聲明㈡所示之內容(本院卷第436頁),核上開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排除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2樓房屋所有權受侵害之價額為準,即以預估修繕費用金額核定之,依系爭鑑定報告書第7-1頁所示工法一預估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3,65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65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呂淑玲法官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秋帆
附表項次名稱單位數量單價(新臺幣/元)複價(新臺幣/元)備註1拆除舊有天花板㎡56.5650028,279.802全室保護設施㎡56.5650028,279.806*23技工4.00300012,000水電技工拆裝共管45"PVC管更換m6.008004,800.005輕鋼架礦鐵天花板㎡56.56121568,719.91合計142,079.51二、其他應列入事項其他式18%11,366.366%~10%廢料清理及運什費式16,000.00管理費式110%14,207.958%~12%總計1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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