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訴人 彭炤偉
彭炤鈞 被上訴人 彭志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上訴人彭炤偉、彭炤鈞為上訴人 彭森華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中,上訴人彭森華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死亡(見本院卷第136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戴嘉慧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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