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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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日大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億豐金屬工業股│台中商業銀行花│99年6月26日│26,980元│HTA0000000││││份有限公司│壇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