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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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 劉憲忠 代理人 蔡佳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告,上開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8日,應至108年9月8日申報權利期間始屆滿,然聲請人於108年8月16日即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有卷附蓋印本院收狀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符,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