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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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淑妃 律師即陳煌
銘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649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