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周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奕君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前因聲請調
解(103年度司雄調字第560號)雖據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1,000元。惟上開調解因不成立已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前揭聲請費用得扣抵裁判費。而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1,392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
前已繳付之1,000元,尚欠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