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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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家榮 、 張國華 及
王子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家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01元,應徵裁
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