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二О七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許雪莉
王偉亞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伍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