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陳宇燊 被告 陳尚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3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尚鳴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陳宇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被告無罪,惟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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