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蔡郭金英
邱銘祥 陳許秀鳳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許榮源 相對人 林黃金瑞 兼 林東國 之限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林東國於民國83年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聯合貸款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3年1月14日至113年1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然原設定義務人林東國於90年
4月9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僅林黃金瑞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有本院107年9月21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70029322號繼承查詢回覆函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林黃金瑞為被繼承人林東國之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嗣上開原權利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20日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在案。第三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5年1月30日將其債權(總金額800,000,000元、債權額比例5分之1、債權額比例5分之2、債權額比例5分之2)及抵押權分別讓與聲請人邱銘祥、蔡郭金英、陳許秀鳳,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等於約定期限屆滿後,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黃金瑞、債務人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東榮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6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大連││10││0│18│00.00│全部││├──┼───┼────┼──┼──┼───┼─┼──┼──┼────┼───┼─────┤│002│屏東縣│屏東市│大連││10-2││0│7│32.00│全部││├──┼───┼────┼──┼──┼───┼─┼──┼──┼────┼───┼─────┤│003│屏東縣│屏東市│大連││317││0│59│26.00│全部││├──┼───┼────┼──┼──┼───┼─┼──┼──┼────┼───┼─────┤│004│屏東縣│屏東市│大連││317-2││0│16│89.00│全部││├──┼───┼────┼──┼──┼───┼─┼──┼──┼────┼───┼─────┤│005│屏東縣│屏東市│灰││938││0│21│59.00│7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