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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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駱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駱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則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應依上述規定裁定之。
㈢又按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
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是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在最先確定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
罪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且依附表編號9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6、8、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查詢單及其上之受刑人簽名、指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㈢據此,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依前述說明,本院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
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並參酌先前曾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6、8、9所示之罪,雖原合於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其餘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則本案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駱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9日108年8月9日107年8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26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263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3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474號108年度易字第1474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17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474號108年度易字第1474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17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13日109年4月13日109年6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78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904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8日108年7月21日107年7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8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7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緝字第2號109年度易字第3號109年度易字第3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27日109年6月2日109年6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緝字第2號109年度易字第3號109年度易字第3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1日109年7月7日109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965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521號編號5、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9日108年3月12日108年6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37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6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3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號109年度簡字第46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3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日109年7月14日109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號109年度簡字第469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03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7日109年8月19日109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52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01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802號